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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内定居审批程序

本帖最後由 角色 於 2015-2-14 15:52 編輯

大陆人移民到香港多,现在也有不少的香港居民移民内地,下面的手续时一个example。

http://zwdt.sh.gov.cn/zwdt/spztc ... do?zhallItemId=7809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港澳居民来沪定居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港澳居民来沪定居审批(代码:0201)。
  三、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港澳居民来沪定居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港澳居民来沪定居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因出国(出境)注销本市户口,现已获得香港或澳门定居身份,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的港澳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来沪定居:
  1、配偶为本市居民的;
  2、需要来沪照顾在内地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父母的;
  3、未满18周岁,需投靠在本市定居的父母的;
  4、6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投靠在本市定居的子女的;
  5、7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澳门无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需投靠在本市定居的近亲属的;
  6、因结婚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现丧偶或离异且无子女,要求来沪定居的;
  7、其他特殊情况需来沪定居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规格为48?33mm);
  2、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3、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申请人拟投靠亲属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来沪定居的书面意见书;
  5、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6、申请人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申请人与其拟投靠亲属的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是指拟投靠本市亲属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申请人拟入户的在沪合法房屋,下同)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9、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该房屋内如无户口的,可以免交);
  10、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意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相关同意申请人入户的公证书(申请人系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如遇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无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等特殊情况,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确认,可提供该房屋所有权利人或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或经公证的同意入户证明书;
  11、申请人与在沪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人系房屋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12、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还需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还需提交一个月内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身份事项证明书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
  13、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港澳居民申请来沪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并接受询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权证明。
  (二)申请文书名称
  《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审批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核不予通过或收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九、审批证件
  《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
  (021)28951900
  (二)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信访信箱、局长信箱。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事先向市公安局出入机构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市局出入境管理局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或收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凡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同意来沪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申请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时为其签发《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当场收缴其所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向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
  申请人本人领取《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15个工作日后,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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